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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期医患纠纷之依法治理

   

 [  ] 医患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现象,成为转型期中国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矛盾之一。纠纷数量增幅快,集中爆发在二、三级医院,赔偿诉求标的攀升,“医闹”事件频发,是其特点,造成很大社会危害和长远消极影响。医患矛盾的产生,有医学价值、医改体制、医疗法律、社会心理等层面的原因。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治理,应当深化改革我国当前医疗卫生体系,建立可持续共生发展的医保体系,创新公平高效的医疗损害赔偿体系,拓展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体系。

[关键] 医患纠纷 依法治理 体制机制 管理创新

 

傅高义(F.Vogel)指出,解读今日中国的关键在于现代中国的转型[1]。中国社会转型规模之大、速度之快、程度之深,在世界现代化史上实属罕见。这一过程必然出现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的“社会失序”现象[2]医患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现象,随着本世纪初职业“医托”、“医闹”的萌生并日渐常态化,发展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诸多矛盾纠纷中的热点和焦点之一,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和谐稳定,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本文谨从依法治理的视角,结合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医调委”)的探索实践样本,来探讨当前医患纠纷的形态特征、引发原由,并试图建言“对症之药”,以期抛砖之效。
 

一、医患纠纷成为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突出表征

    所谓医纠纷,是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疾病患者及其近亲属)基于对医疗结果及其处理不同认识而产生的争议。尽管医患纠纷往往因个案而起,但个案的频发和累积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失序”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突出表征,已引起理论界、政务界和广大医务人员和社会成员的深切关注和理性思考。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数据统计2014年广东省医疗纠纷约1.88万件,其中属于“医闹”的案件518件、平均每月43件。据笔者跟踪掌握的广东省医调委的有关工作数据,经分析可以印证当前医患矛盾纠纷具有如下特点:

 

    1.医患纠纷总量居高呈逐年递增态势。自2011年6月成立截止至2016年底,广东医调委共接报医患纠纷案件9296件、受理并调解结案8166件,其中调解成功7004件、调解成功率85.77%(如含转诉讼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达87.41%)。从时间分布看,2011年下半年、2012、2013、2014、2015、2016年分别受理273、982、1780、2488、2185、2572件,总体呈连年增长且增幅明显的特征。这一方面反映了广东医调委服务涵盖区域范围在不断扩大,一种新型模式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正不断惠及更多的群众;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群众健康需求和就医频次大幅增加的同时,医疗资源不足与分布不均等许多因素所造成的医患纠纷案件不断增长的发展态势。
    2.大中型医院成为医患纠纷重灾区。2012至2016年底,广东医调委接报医疗纠纷案件在各级别医院的分布,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其他)等4种类型医院统计的数据分别是,2012年(476、442、202、51),2013年(725、880、329、56),2014年(862、1156、388、72),2015年(796、1010、324、55),2016年(797、948、285、45);近6年累计接报案件分别为(3655、4436、1528、279),其中三级医院累计占比37.96%、二级医院累计占比46.07%,两者合计占比84.03%。这与全国医疗资源80%左右集中在大中城市,其中30%又集中在大医院的分布结构
[3]有正相关的吻合关系。
    3.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不断攀升。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包含经济赔偿诉求。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陪护费、抚养费、残疾生活补助、精神损失赔偿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逐年提高,纠纷赔偿金额还将随之增长。从广东医调委结案案件的实际赔付情况上看,2011年下半年、2012、2013、2014、2015、2016年,赔偿金额分别为866.5、4165、5011、7575.43、7398.09、7443.35万元,总体上呈不断增长态势。问题严重的是,一些医患纠纷的患方并不是依法提出合理诉求,而是动辄诉以天价标的的赔偿,极少数甚至以无理取闹、非法“医闹”要挟,使医患纠纷调处难度加大。
    4.“医闹”现象还无法有效遏制。2011年下半年、2012、2013、2014、2015、2016年,广东医调委现场应急处置“医闹”案件分别为52、256、264、240、256、129,呈平缓“抛物线”发展态势。这体现了调解机制的源头预防作用。经对2015、2016年的“医闹”案情分析,首先是最常见的“侮辱、威胁、恐吓、谩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案件,占比49.6%;其次是“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违法行为案件,占比32.4%;再次是涉及暴力伤医、限制医务人员自由等恶性案件,占比约18.0%。据2014年的媒体报道,近年来广州市“医闹”案件,半数是雇佣的所谓职业“医闹”所为,其他地区也是类似的情况
[4]。尤其是医患纠纷的患方及其受雇人员以暴力威胁医方生命安全、扰乱医院正常秩序、要挟医院高额赔偿等不法维权方式制造“医闹”事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医患纠纷和“医闹”造成很大社会危害
    医患纠纷通常由患者单方面不满而引起,有时是因为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引发,有时是因为患者缺乏医疗知识提出责难,有时是不认可医疗费用提出诉求,这些都是社会依法治理机制缺失的衍生品。因医患纠纷引发的“医闹”事件,大部分是患者或其家属拒绝调解或法律途径化解,而试图通过影响医院正常秩序获取更大利益的过激行为,其中,有一部分是职业“医闹”借机获利的违法行为。
    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制不完善, 行政、司法解决途径耗时又较长, 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往往采取与医院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但是,这种协商结果往往无法达到医患双方满意的利益均衡点, 于是,医疗纠纷就很容易演变成“医闹”。“医闹”现象既是文明法治社会的阴暗面,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的负能量。其危害主要体现在:
    1、严重干扰医院正常秩序,损害广大患者就医权利。“医闹”事件使得医院正常秩序受到干扰,甚至不能顺畅运转,直接影响广大患者正常就诊就医。同时“医闹”损害医院的公共财产,危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破坏性。更严重的是,有的“医闹”故意煽动不知情的群众对医院产生对立情绪,可引起较大规模的“打砸抢”等恶性群体性事件,甚至频发伤医杀医惨痛事件,不仅加剧医患关系紧张,更威胁社会安定和谐,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损伤广大医生的信心,恶化本已紧张的医患关系。“医闹”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加上现代媒体场的快速传播,严重冲击着医生的职业信心。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曾发表《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文章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令人惊悚的暴力的受害者”,“医院已经成为战场,因此在中国当医生便是从事一种危险的职业”。
[5]在医生时刻提防可能成为潜在被告的大环境下,谁也不敢冒99%的风险去替患者争取1%的希望,防御性诊疗成为一种本能的保护行为,会加剧患者对治疗效果欠佳的心理感觉,信任缺失迫使医患关系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3、架空了现行法律运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医闹”尤其是职业“医闹”的本质是打破常规、放大诉求、非法获利,导致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秩序严重脱轨,这与“依法治国”要求格格不入。在“医闹”中,由于法律的缺席,医疗纠纷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无法厘清,导致双方当事人均无法依法理性维权,不得不倒退到以最原始的暴力手段来解决争议。即使有部分患者和家属得到了经济好处,但对正常医疗秩序的伤害辐射出巨大的社会负面能量。任何一次以医方让步为代价的“私了”,都会成为更极端、更暴力的“医闹”的负面样板。在一次次“医闹”的挑战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受到严重的践踏和摧残。 
    4、阻碍医学科学发展,威胁未来健康事业发展。临床医学是一门具有一定风险、技术性和探索性的实践科学。如果不允许失败,医学水平就难以得到发展和提高,大部分人类今天还可能靠求神拜佛或巫婆法事来诊治疾病。由于“医闹”的存在,医护人员在精神和身体上均要承受巨大压力,导致医疗实践上畏手畏脚,不想探索、不敢探索,有的甚至想逃离医生这个行业。据调查统计,有80%以上医生不希望自己的子女从事医疗工作。
[6]
这也是转型社会中出现的一种无奈与悲哀!
    三、医患矛盾纠纷高发频发的社会背景
著名医史学家和医学社会学家亨利·西格
里斯(Henry E.Sigerist)曾称:“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病员
,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7]当下中国这两群人的关系空前紧张,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和产生机理。这里谨从医学价值、医改体制、医疗法律、社会心理等方面,概要剖析医患纠纷和医闹事件多发高发的复杂原因。
(一)医学核心价值迷失,医患双方在技术崇拜与互不信任困境中“化友为敌”。
    现代医学发展突飞猛进,分子医学、基因组学、克隆技术等使不少医学难题迎刃而解,医疗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人的寿命不断延长,很多人误认为医学无所不能,可以让人“起死回生”,科学技术被推上了神坛。一方面,医方陷入了技术崇拜,不遗余力地追求好技术、好设备、好药物,忽视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忘记了医疗起源于人类的同情心,医学还是以伦理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因为有了爱才有了医疗、医院和医学。
[8] 在某些医生眼里只见“病”不见“人”,患方被异化为损坏了的机器,而其作为“人”的心理焦虑、担忧、对疾病及治疗了解的需求等往往被忽略, 促使患方逐渐形成对医方的怀疑、抱怨。
    另一方面,患方则拼命寻找好医生、好疗法,误以为医生治好病是理所当然。病治好了,医生就是天使;病治不好,医生就是魔鬼。医患双方的过高期望值,忘记了生老病死是人类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看不到现代医学并未革命性地改变人类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只有70%左右,各种急重症抢救成功率在70-80%之间。因此,基于技术崇拜的医患关系是脆弱不堪的。
    同时,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规律被自觉或不自觉地引入医院经营。医院为了生存发展,不少医院考虑的主要是就诊量、住院量、年收入的逐步提升,以利润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指标成为重要目标,而救治量、康复量等指标往往被忽略、甚至被遗忘。市场机制和现有医疗体制,迫使一些医院强化了经济GDP指标思维,而淡化了“仁心仁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核心价值追求,致使“过度医疗”、“过度用药”现象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在一些医院存在,也埋下了医患纠纷高发的隐忧。
(二)医疗体制改革顾此失彼,优质医疗资源过分集中。
   1、政府医疗投资效益较低,医疗资源布局太集中,就医成本不断增长。中国新医改6年多,中央和各级政府总投入达3万亿元
[9],特别在乡村和城镇社区层面建立了公益性基本医疗制度,明显方便了广大社会成员看病就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使得中国优质医疗资源过分集中于大中城市和大医院,造成大量患者蜂拥而至,大医院门诊人满为患、住院床位稀缺,医患沟通时间被迫挤压,诊疗质量难以满足患者预期,随时可能会引发医患冲突。
   同时,医疗领域还存在违背常理的医药费用利益链、少数医疗机构利用医保政策抬高医药费用,既浪费现有医疗资源,也增加政府财政和病患家庭支付负担。前些年先后出台的“药品加价率管制”、“零差率”等政策,初衷是为了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实际运行却事与愿违,导致中国药品价格虚高、回扣泛滥,患者就医费用不降反增,基层群众怨声载道,而上层则发生了惊天骇世的集体贪腐巨案,尤以2014年曝光的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制定者刘振秋案最具代表性。
[10] 这可能是医患纠纷甚至“医闹”事件频发多发的经济-社会环境。
    2、医保体系与支付模式存在先天不足。中国目前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三种社会医疗保险模式,虽然基本达到覆盖所有社会成员的规模,但保障水平过低,管理和运营方面问题尚多,被学界称为“出纳型医疗保险体系”,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仅仅作为医保费用征收和支付的出纳,既不能行使对参保者的健康管理,又不能真正代表参保者制约“过度医疗”、督查“医务欺诈”。
    同时,一些对医保支付的限制纯粹多余,造成患者难以获得应当并且能够得到的最佳医疗,没有实现社会医疗保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控制医疗费不合理上涨、促进患者家庭支付可控的目的。多年来医改大大强化了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市场地位,但没有产生一个强大的代表患者利益的医疗服务费支付方,即尽职的社会医疗保险来制约服务提供方。因此,现行医保体系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强化尽职、提高效率。
    3、医疗损害责任险未全面推行。学界认为,风险是指概率性随机事件的非确定性。人类已经全面迈向风险社会,对于普发的社会风险,如果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性补偿机制,显然不符合现代权利保障理念。医学具有不可预测和难以避免的固有风险,而这些风险对所有患者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现实损害,医生即使尽其所能,仍难免出错或者出现意外。如果由个别医院或医生个人来承担这种非确定性的社会风险,则会助推保守和防御性医疗的流行,阻滞医学健康发展。
    利用市场保险机制建立强制医疗责任险是缓和医患矛盾的利器之一。保险人可成为医患纠纷冲突的一道隔离带,不仅有利于依法理性地解决医患纠纷,还可以将医疗行为的损害赔偿在同种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社会性分散,使医者避免因承担过重责任而陷于困境甚至崩溃,使患者的损害起码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救济。因此,医疗损害责任险的全面建立有待列入医改配套政策的重要内容。
(三)医患纠纷法律规范不健全,法律救济途径存在缺陷。
    1、医患关系的法律界定不清晰,埋下医患纠纷频发的隐患。中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法学界对医疗行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也一直是模糊领域,医患关系是否消费关系并未有定论。从表面来看,患者支付医疗费,医生提供诊疗服务,双方的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的定义。但是医疗行为具有其特殊性:首先,医生依据职业伦理和法律,必须对患者实施治疗,没有选择治不治疗的权利;其次,医疗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治疗的结果无法提前确定,因个体差异、疾病本身和医疗发展水平也难以确保预期效果;再次,患者所支付的医疗费除了药费、检查费等直接成本,目前为医生的劳务和知识投入支付极少。因此,患者付费就医,并不是以生命、健康为交易的;医患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平等、自愿和等价基础,故不能视为消费关系。将医患关系视为消费关系的错误认识,既是对生命的亵渎,也恶化了医患关系。
    2、医患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不对等,增加了医患纠纷解决的复杂性。中国缺乏有关医疗服务的基本法律,未明确规定医师执业、患者就医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虽然提及了医师的义务及患者的权利,但都是比较抽象、模糊的概述,实际缺乏可操作性,且在诊疗活动中往往引起误解,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对现行各种规定的理解各执一词。例如,告知和知情同意就是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点,现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医师的告知义务,但对哪些具体内容必须告知,哪些不必告知,却没有具体规定,对此,医患双方往往难以认识一致。又如,如何认定诊疗过程中医师的过错,也没有相应统一的标准,以致在调处解决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往往各持己见、剧烈争执,甚至酿成比较激烈的医患冲突。
    3、医疗行为过错鉴定体系不完善,某些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专业性非常强的问题,需要独立第三方委托具有专门医学知识和丰富临床经验的专家依法进行鉴定。然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过失责任鉴定多由法医鉴定机构承担,而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医鉴定机构的资质规定、资质核查等方面尚存在薄弱环节,医疗过失责任鉴定依据的专业技术规范也不明确,一些鉴定人在缺乏临床医学知识和经验情况下,生搬硬套书本,甚至主观臆断下结论。因此,法医鉴定机构从事医疗过失责任鉴定,普遍存在专业性、权威性不足问题,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常有偏差。而在医疗诉讼中,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一些法院对鉴定结论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使得司法裁判成为鉴定人裁判,有损司法公信力,造成新的对立和缠诉。
    4、医患纠纷第三方专业调解机制不足,影响了医患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目前,医患纠纷在许多地方主要依赖医患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化解。在我国,医患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的最大区别是“命、钱、情”三者纠缠在一起,而人命关天,一旦医疗过失致人死亡,往往出现“人死、钱没、情悲”的后果,进一步增大了调处的难度。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将医患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有利于医患双方和社会和谐,应该是首选之策。
    一般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由于对解决医患纠纷的艰巨性、复杂性和专业性思想认识不足、技术准备欠缺,习惯于老一套办法解决问题,已难以适应现代医患关系的复杂情况。于是,许多地方政府依靠财政支撑组建官方背景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从事专业的行政调解,对化解医患纠纷起到一定作用。
    然而,调解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纠纷化解活动。“当调解成为一种政府‘权力’时,就易受到社会诟病”。因此,官办的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在处置医患矛盾时,调解员的中立立场易受干扰,引起患者和社会怀疑。现实中,也确实存在极少数干预医患纠纷正常处置的情况,甚至为“解决”个案矛盾,不惜以牺牲法律的权威性或损害法律实施的严肃性为代价。加上政府直接管控,运作成本高,工作效率低,官办的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受到与生俱来的局限和掣肘。因此,社会发展要求人民调解拓展医患纠纷救济新途径。事实证明,只有广泛设立由医学、法律和社会工作等专家组成的具有独立性的第三方专业调解机构,才能满足社会转型的需要。 
(四)社会心态危机蔓延,医患纠纷成为诸多社会问题的突出表征。
    转型期的中国,包含精神文明、道德风尚在内的社会建设并未跟进物质文明的发展,公民信仰危机、社会心态危机蔓延,社会信任度下降,社会整体不信任加剧,各种原因形成的浮躁、喧嚣、忽悠、炒作、炫富、装穷、暴力、冷漠等消极现象随处可见,
[11]一些人戾气盛行、“信访不信法”,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崇尚“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野蛮的“丛林规则”不断向医患领域渗透。
    医患纠纷作为中国经济上升期、社会转型期和法治推进期无法避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折射出医疗体系的弊端,是社会治理面临的短板,必须从依法治理的角度寻求标本兼治之策。
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法治路径思考
(一)深化改革当前医疗卫生体系
    尽管中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近些年取得长足进步,建设一个公平、可及、符合患者个性化需求的医疗卫生体系尚待时日,这应该成为深化医改的总目标。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医改,在建设政府为主导、基层为重点、财政为支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改革、创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首先,要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法。明确各类医疗机构的性质、义务,如明确规定大型医院和教学医院是解决疑难急危重症、承担教学与科研任务,并通过政府的投入而不是自负盈亏来履责。明确各类医疗机构硬件及设施要素应以安全、舒适、人本为基本要求,科学配置人力资源与管理,建立以人文关怀为核心的医疗行为规范。  
    其次,要科学规划医疗机构设置。建立分级医疗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的职能定位,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医保制度应该鼓励一般疾病患者在乡镇(社区)医院诊治,重大疾病患者须经县(区)级医院同意后转诊(急诊和危重患者除外)。县市按覆盖人口数量设立县级中心医院,建立纵向整合的医院集团或医联体;打通城市三甲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体系。鼓励民营医院发展,加强基层医疗人才培训、健康教育、医疗救济、社区医疗服务及社会服务事项。
    再次,要构建医疗机构监管机制。明确卫生主管部门行使对公立医院的投资人权利,对公立医院购置及使用昂贵或具有危险性的医疗仪器有审查评估的权力。各类医院应当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实施医药分开制度。
    第四,要大力建立公民“健康云”工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整合人口信息、公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对接各类医疗机构,构建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信息体系,实现信息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全面提升公民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水平。
(二)建立可持续共生发展的社会医保体系
    这是全体公民享有公平医疗卫生服务的有力保障。应制定医疗保险法,实行统一的国民医保。立法重点在于:明确规定政府的医保管理机构承担保费下限的确定、支付审查职责,不直接参与保费征缴和支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管理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并具有对参保者的健康管理和积极干预的职能。建立医疗服务参与各方,即医疗服务提供方、服务接受方、保险机构、服务支撑方(药物及医疗设备、材料提供方)之间沟通参与医疗定价的机制,推行DRGs(Diagnosis Related Groups,疾病诊断相关分类)和单病种付费模式,控制医疗费不合理上涨和“过度医疗”行为的发生。明确规定医疗费支付方式为先就医后付费,医疗机构向支付审查机构提出申请,支付审查机构按医疗服务参与方等利益团体相关方博弈协商而定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审核,经审查后,由保险机构支付绝大部分费用,患者在就医后支付小部分医疗费。医院应当对无过错输血感染、院内感染、新技术损害购买医疗意外险,由社会保险机构承保并支付。
(三)健全公平高效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治体系
    一是修订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施行的执业医师法已有不适宜形势发展需求的地方,应进一步修订完善,重点是明确规定医师执业资格取得和撤销的要件、程序,技术考核标准与程序,自由执业的管理规定。明确医师的权利,特别是紧急和特殊情况下的处置权及程序;细化医师的告知义务的内容及程序。医师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未参加保险不得执业。推动医学伦理法律化,明确医师必须遵守人文医疗意识,回归医学核心价值,以患者为核心,尊重患者权利,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规定新技术、试验性医疗活动的审批程序、标准,及监督管理规定等。
    二是制定医疗损害赔偿法。明确医疗损害赔偿为特殊侵权,规定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符合这一标准的才予以赔偿。统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起诉方应当就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提出证据。死亡病例的尸体解剖属于患方的举证责任内容。细化患者权利的内容,包括知情权、隐私权、人格尊严、选择权、病例资料复印权等。立法明确患者知情同意的履行方式,以及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知情同意权时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三是规范人民法院对病历资料证明力的审查。如原告方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提出理由和证据。对病历书写中不影响医疗过错鉴定的瑕疵,不应当认定为病历无证明力。人民法院判断病历资料是否真实有困难的,可通过专家咨询、鉴定等方法认定。
(四)推广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制
    医患纠纷调解需要建立运用市场逻辑和社会逻辑的调处机制,以更加体现调解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特征,更有效地对现有政府主导的医患纠纷调解的司法化、行政化倾向进行纠偏,这也是加强社会治理、依法治理的时代要求。广东医调委近几年积极探索运行“三个”第三方调解机制,开创了社会组织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径。
    一是建立第三方专业调解。调解员队伍主要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和法律工作者组成。调解中运用“情、理、法”和专业技能,确保第三方调解中立的地位和立场。
    二是组织第三方专家论证。由医调委组织第三方医学、法律和保险专家组,对医患纠纷案件进行定责、定性。赔不赔,赔多少,不是患者说了算,不是医院说了算,也不是医调委说了算,更不是由保险公司说了算,而是由法律、医疗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评鉴会来评定。评鉴会采取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相结合的办法,让医患双方充分陈述,参会专家深入剖析给出专业的评审意见,医调委据此通过沟通、协商、疏导,力促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引入第三方高效赔付。建立第三方保险力量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和医疗风险管控并代理医疗机构进行赔偿的运行机制。在保险理赔时,由保险经纪公司出面与保险公司博弈和协调,代替投保医疗机构向患方进行赔偿。医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承保公司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赔偿给患方。根据侵权责任法,即使医院没有过失,属医疗意外对患者造成的伤害,也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给予患方最大限度的公道和安慰。广东省医调委近6年的探索实践,形成了以医责险统保为基础、以调赔结合为核心、以“保险、调解、赔偿、防范、管理、法治”为特色的矛盾纠纷调解新模式,是践行社会共治之路的有益创新,不仅对医患纠纷调解找到一条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解决新机制,而且对转型期中国治理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具有积极的启迪意义。
(五)建立依法处置“医闹”工作机制
    医患纠纷本应在医疗主管部门和专业权威机构指导下,经第三方调解机构协调,由相关医院与患者真诚协商,厘清原委,科学理性依法解决。任何形式的“医闹”,表面上是“闹医生”、“闹医院”,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扰乱医院诊疗秩序,危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医生护士人人自危、医院不能正常运转”,最终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应该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及时阻止与严肃处置。过去“医闹”盛行,除了患方不满诊疗结果或者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存在分歧外,有极少数患方通过‘医闹”获取更多利益而产生的仿效之风,某些职能机关没有及时介入调解、制止和处置“医闹”违法行为,纵容了此风蔓延。
    因此,除了有效实施以上源头性治理措施外,卫生计生、公安等职能机关应变“闹后被动处置”为“主动防闹未然”,明确相关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制定处置规范,一方面引导医患纠纷走和解、调解或司法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医闹”苗头及时出警、提前介入,依法依规、有序高效处置,尤其要重点打击职业“医闹”团伙和行为,坚决不允许医疗纠纷“闹”起来,全力维系正常医疗秩序,共建医患和谐关系。
结语
    营造医患和谐关系的关键,在于在法治中国框架下有效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尽快构建整个医疗法治体系。医疗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局部制度的改革、局部地区的改革不仅不会达致目的,还极可能使局面更加复杂。医改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律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为基础,以强大的执行力为保证,通过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推进医患关系回归正常,促进医学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必须谨记:医学“有时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医学不只是人类科学技术的产物,更重要的是人类情感的产物。行医不是一种交易,而是一种使命。让医学走出商业交易和技术崇拜的误区,医患关系才能回归和谐本位。
参考文献  
[1] Ezra F.Vogel:Deng Xiaoping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Bost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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